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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遗产债款的清偿次序方法重庆收债公司遗产债款的清偿次序方法 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则:“履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款。”本条是关于遗产债款的清偿和遗赠交给的次序的规则。当债款人是一人时,一般不会产生债款的清偿次序问题;即便债款人是多人,假如被继承人所留传的遗产足以清偿悉数债款,债款的清偿次序也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只要当债款人是多人,并且被继承人的财产缺乏以清偿悉数债款时,债款的清偿次序才变得必要。那么遗产债款的清偿应该按怎样的次序清偿?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清偿债款依照下列次序进行:归还工资、生活费;国家税收;其他债款。 重庆收债公司其他债款应当依照什么次序清偿,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则,应当依照以下次序清偿: (1)优先债款应当为榜首清偿次序。所谓优先债款,是指债款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债款。享有这些权力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优先债款应当先于一般债款获得清偿。可是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悉数均享有优先的清偿权力,倘若在供担保质物或权力缺乏以清偿其债款时,则其缺乏部分仍然应当与一般债款处于同一清偿次序而受到清偿。举个比如,张甲向李乙告贷100万元,并以房子一套作为抵押并登记。后张甲不幸车祸逝世,李乙遂要求张甲的继承人履行债款。经评价张甲抵押给李乙的房子因房价跌落价值降低到90万元。在这里李乙对张甲所留传房子的抵押权就是优先债款,可是这部分优先债款只要90万元,剩余的10万元转化为一般债款,李乙只能跟其他债款人享有一样的清偿次序。 (2)一般债款为第二清偿次序。在优先债款清偿结束之后,一般债款才干获得清偿。可是关于一般债款的清偿应以继承人现已知道的(包含债款人现已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款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关于没有到期的债款,也应在遗产债款整理时一并清偿,以防止推迟整个遗产债款清偿的进行。关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没有成果的债款,因为情况较为杂乱,不可一概而论,应当由继承人与债款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情况酌情评价处理或请鉴定人鉴定数额。假如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完优先债款后不行清偿已知一般债款的,应当依据公正准则,依各一般债款的数额在悉数一般债款中所占的比例,按比例别离予以清偿。 (3)交给遗赠为第三清偿次序。依据《继承法》第34条的规则,只要税款和债款清偿结束后,才干开端遗赠的交给。我国继承法为何这样规则?这是出于保护债款人利益的需要。榜首,债款人的债款一般都是有偿获得的,债款人付出了相应的义务;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是无偿的;第二,债款人的债款早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就已产生,而此时根本未产生遗赠的问题。 本文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