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收债公司离婚时夫妻一起债款与个人债款的区别重庆收债公司离婚时夫妻一起债款与个人债款的区别 问:您好,吴律师,跟着现代社会的开展,人们的婚恋观念发生较大改变,离婚率逐年上升,由于离婚所发生的纠纷也不断添加,今天您能否结合详细事例给咱们解说一下“离婚时夫妻一起债款与个人债款的区别”? 答:好的,我结合以下事例对该问题进行解说。 楚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6岁的婚生女归李某抚育,楚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000元。夫妻一起财产现已洽谈自行分割结束。楚某表明同意李某提出的离婚和子女抚育要求,但同时提出,婚姻存续期间,自己向马某告贷150万元,自己因经商亏本,无力偿还告贷,该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李某应对所欠债款承担连带清偿职责。李某举证并称,第一,楚某告贷时双方现已分家,楚某从分家至离婚均在外地经商,并未与李某一起日子。第二,李某自己的薪酬每月近万元,刚上小学一年级的女儿身体健康,家中无特别开支,家庭出入每月均有结余。因此,楚某所谓的告贷自己既不知道也未用于家庭日子,故不该承担该笔债款的清偿职责。后法院判决准许楚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女由李某抚育,楚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000元,并判决确定楚某所借债款为其个人债款。 问:那请问吴律师,本案债款为什么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款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要所负的债款,债权人以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为由建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一起生产经营或者根据夫妻双方一起意思表明的在外。” 本案中楚某以个人名义所借债款尽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关于该债款李某并不知情,事后也并未承认,且债款数额超出家庭日常支出,楚某并未举证证明所告贷项用于夫妻一起日子或生产经营。因此,应当确定楚某所告贷项归于其个人债款。 问:您能给咱们说下什么状况下所负债款会被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呢? 答:以下几种状况会被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债款经夫妻双方一起签字承认,夫妻均为告贷人; 一方所负债款,事后夫妻另一方经过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对该债款予以承认; 一方所负债款,债款数额符合家庭日常日子所需; 一方所负债款超出家庭日常日子所需,但用于夫妻一起日子、生产经营。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