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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逾越家事规模的债款不得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重庆收账公司逾越家事规模的债款不得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款,债权人以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为由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一起生产经营或者根据夫妻两边一起意思表明的除外。 本条是《解说》的中心条文,既是第二条的反向表述,更是对《<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面纠正: 1.以“家庭日常日子需求”作为规范,将债款作了根本区别 该条首先将债款作了区别,将一方所举债款分为了“家庭日常日子需求”以及“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两类。 2.以“家庭日常日子需求”作为规范,将一起债款推定作了根本区别 一是将归于“家庭日常日子需求”债款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该原则在《解说》第二条现已作了清晰;二是将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的债款,清晰由建议为夫妻一起债款的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然后完全纠正原先革除债权人对此的举证责任,回归到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建议谁举证”的正常轨道中去。 3.对“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的一起债款建议设定清晰的待证现实要求 重庆收账公司给债权人建议夫妻一起债款的举证指明了方向,即围绕该债款是否归于以下三种性质或者用处进行举证 (1)用于夫妻一起日子; (2)用于一起生产经营; (3)根据夫妻两边一起意思表明。 本文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