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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无借条、告贷合同 转账记载能否证明假贷联系?重庆收账公司无借条、告贷合同 转账记载能否证明假贷联系? 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假贷多产生在亲戚朋友或许比较相熟的生意同伴之间。出借方往往由于觉得对方是熟人,对借条、告贷合同这类凭据一般觉得无关宏旨,殊不知法律规定相当严格,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要就要审阅两边假贷联系是否存在,而判别假贷联系存在与否,关键要看借条、告贷合同等书证。那么,无借条、告贷合同 转账记载能否证明假贷联系?今日,淘债宝小编就以下案例为我们详细说明。 案情简介:仅凭转账记载能否证明假贷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是亲戚联系,2013年4月被告李某与老公陶某购买私家小汽车一辆,购车时,原告王某陪同,并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刷卡四万元用于被告李某与陶某购车。2013年8月,陶某在河边钓鱼时,不慎滑入河中溺水逝世。被告李某老公陶某逝世后,原告王某多次找被告李某要求偿还购车时原告王某所付四万元,被告李某以原告不能证明四万为告贷性质为由拒绝还款,故两边酿成胶葛,另外,原告以遗产胶葛期间,因争议标的私家小汽车停在停车场,原告代为被告付出停车费600元,洗车费20元,两项合计620元。 重庆收账公司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合同胶葛。两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王某为被告李某夫妻购车时付出的四万元是否属于告贷性质。作为民间假贷胶葛案件,原告应当供给书面欠据;无书面欠据的,应供给必要的现实根据,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告贷联系产生争议时,建议存在告贷联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王某于2013年4月13日通过银行刷卡为被告李某夫妻购车时付出了四万元,现原告仅以此建议原、被告间存在告贷联系,依据不足。因本案原告没有供给书面欠据证明被告告贷四万的现实,原告供给的银行刷卡记载能证明原告王某为被告李某夫妻付出四万元购车的现实,不足以证明四万元属于告贷性质。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四万元告贷的依据不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建议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为被告垫支的停车费600元,洗车费20元,合计62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亲朋间假贷缺乏依据如何保护权益 现实生活中,朋友、亲人之间的资金来往更加频频,因之衍生的诸如民间假贷胶葛也越来越多。本案中,原告仅供给银行刷卡记载,旨在证明其为被告付出四万元购车的现实。但是,这一依据的证明力度是极其有限的。银行刷卡记载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从前存在资金来往,并不能必定证明互相存在假贷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胶葛案件中,建议合同联系成立并收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收效的现实承当举证责任,需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假贷联系以及假贷金额。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留意先小人后君子,及时保存假贷依据。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