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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离婚时约好债务由男方承担 女方还要承担还款责任吗?重庆收账公司离婚时约好债务由男方承担 女方还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夫妻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协议中约好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男方承担,女方还要承担还款责任吗?近来,常熟法院审结一同定作合同纠纷,断定被告朱女士对其前夫徐某结欠原告某货架厂的货架价款及违约金承担还款责任。 离婚前,朱女士和丈夫徐某一同运营一家小超市。2010年12月起,因运营需求,徐某向某货架厂购买了一些超市货架及设施,但未能按约付清全部金钱。2013年12月,朱女士和徐某挂号离婚。2014年4月,某货架厂提起诉讼,常熟法院断定徐某支付价款35750元及相关违约金。但之后徐某仍分文未付。后原告某货架厂向法院申请实行,但因未查明徐某有可供实行的工业头绪,实行程序被判决完结。 眼看迟迟拿不到货款,某货架厂认为,徐某与其产生业务来往时,与朱女士仍是夫妻关系,相应债务应归于徐某与朱女士夫妻一同债务。因此某货架厂将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徐某结欠的价款35750元及相应违约金承担一同还款责任。 经查询,朱女士与徐某挂号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曾约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同债务、债务全部由徐某享有或担任归还。那么朱女士还应不应该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与原告货架厂产生的业务来往结欠的价款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均产生于徐某、朱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于夫妻一同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一同承担。法院断定徐某承担支付货架价款及违约金责任后,徐某未能实行收效断定书确认的责任,且经法院强制实行亦未能使徐某相应的责任灭失。尽管朱女士与徐某于2013年12月挂号离婚,但其仍应对徐某结欠原告货架厂的价款及违约金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朱女士与徐某在离婚时到达的处理债务债务的协议归于其二人内部约好,对外不当然具有约束力。终究支撑了原告货架厂的诉请。 重庆收账公司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断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工业切开问题作出处理的,债务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本案中,徐某与朱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系归于因家庭运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理。原告作为债务人,可以要求徐某、朱女士一同承担还款责任。朱女士与徐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债务处理的约好,归于其二人内部约好,对外不当然具有约束力。朱女士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向徐某主张追偿。但假如朱女士可以积极举证证明原告与徐某已将上述债务清晰约好为个人债务的,朱女士对相应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但本案中朱女士并未出庭应诉,抛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断定。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