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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债务人主张清算义务人承当公司债务职责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重庆收账公司债务人主张清算义务人承当公司债务职责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 第五,因果关系要件。清算阶段产生的产业削减、无法清算、未清算即刊出公司等造成的债务人丢掉与清算义务人的不妥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决定清算义务人是否承当职责的重要构成要件。关于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承当职责。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19条、20条规则的清算义务人承当公司债务职责,是建立在债务人丢掉与清算义务人未适当履行义务之间有因果关系基础上的。其中,第18条、第20条规则的是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导致”了必定的成果,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当职责。第18条第一款列举了“导致”公司产业贬值、丢掉、毁损或灭失;第18条第二款列举了“导致”公司主要产业、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第20条规则公司未清算即刊出“导致”无法清算……。“导致”是引导到达或引出必定成果的意思,也便是前一个事情引出后一个事情的因果关系,第18条和第20条的规则很清晰,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引出的债务人丢掉,“行为”和“丢掉”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重庆收账公司第19条规则的是清算义务人的活跃侵权行为:处分公司产业或违法刊出公司。处分产业,直接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刊出公司使清偿债务的主体消失,债务人的丢掉是清算义务人的活跃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果关系十分明显。 因果关系是决定清算义务人是否承当职责的重要构成要件。假如在清算事由产生时,公司的产业就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归于债务不能实现的正常风险,不管公司是否清算,是否刊出,该债务都得不到清偿,与清算义务人是否履行清算职责没有关系,清算义务人即不该承当职责。假如清算事由呈现前,公司财务账册等影响清算的重要文件就现已丢掉了,公司无法清算非清算义务人的行为造成,清算义务人也不该因而承当清算义务职责。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