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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合伙企业不能实行到期债款,怎么向合伙人追责?

重庆收账公司合伙企业不能实行到期债款,怎么向合伙人追责?

 导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改变、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则(2020修正)》(以下简称《实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则,作为被实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款的,债权人作为请求实行人可请求改变、追加一般合伙人和满意一定条件的有限合伙人为被实行人,以完成实行利益。但实务中,合伙企业无产业可供实行,债权人向合伙人追责却并不容易,会遇到较多阻力,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与我们一起讨论。

 重庆收账公司向一般合伙人追责

 债权人虽可根据《实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则,改变、追加一般合伙人为被实行人,但其完成实行利益仍多有阻止。重庆收账公司常见的有:

1、一般合伙人无实行才能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则,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款承当职责。按此规则,合伙企业既可经过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职责为有限合伙人隔离危险和职责,鼓励本钱投入,又可经过一般合伙人的无限职责为债权人平衡危险,维护债权人利益。但实务中,基于客观原因或结构设计,一般合伙人往往不具有连带清偿合伙企业悉数债款的才能,一般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职责事实上也无法为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增信。

2、一般合伙人否定其合伙人身份

 有一般合伙人以被冒用身份、为他人代持等理由否定其一般合伙人身份,并据此抗辩对合伙企业债款不承当职责。此种抗辩理由,一般不影响法院改变追加其为被实行人。一方面,法院对一般合伙人的确定一般以工商登记为准,一般合伙人的口头抗辩或供给的书面文件一般无法推翻工商登记内容。另一方面,处理一般合伙人对被改变、追加为被实行人贰言的是复议程序而非贰言之诉,一般不处理实体问题。当然,假如一般合伙人另案提起关于合伙人身份的诉讼并胜诉,也会影响债权人的实行利益。

3、一般合伙人已退伙或已改变为有限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则,一般合伙人对其改变为有限合伙人前或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基于此,笔者以为,只需请求实行债款产生(一般以债款合同签定而非债款产生争议或不能实行的时间为准,)于其担任一般合伙人期间,即使现在已退伙或已改变为有限合伙人(退伙或改变为有限合伙人的时间应以工商登记为准),仍可改变、追加其为被实行人。比方在(2020)沪02执异53号案子中,法院以为请求实行债款的合同签定于退伙前,已退伙的一般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追加其为被实行人。

 当然,相较于在实行程序中改变、追加,或改变、追加不成功后另案起诉,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将已退伙或已改变为有限合伙人的一般合伙人列为被告,更有功率。比方,在(2019)沪01民终6890号案子中,债权人将已退伙一般合伙人列为被告,终究法院以为回购条件的形成事由均产生在退伙前,已退伙一般合伙人应对该合伙企业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向有限合伙人追责

 根据《实行规则》的规则,债权人可改变、追加未实行到期出资职责的有限合伙人为被实行人,对改变、追加有贰言的,可经过实行贰言之诉,由法院对有限合伙人是否本质满意未实行到期出资职责进行实体审理。但实务中,未实行到期出资职责的有限合伙人并不多,对那些不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人,债权人怎么要求其承当职责呢?

1、未届出资期限的有限合伙人

 关于此类有限合伙人,可测验以下方法向其追责:

 (1)有限合伙人出资加快到期

 债权人可请求实行法院参照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关于股东出资加快到期的条件,确定有限合伙人出资加快到期,进而改变、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有限合伙人为被实行人。关于这类请求,大多数法院不予支撑,究竟没有关于有限合伙人出资加快到期的清晰法律规则,也违背改变、追加被实行人法定准则。

 不过也有部分法院在确定有限合伙人存在歹意逃债景象时,赞同追加未届出资期限有限合伙人为被实行人。比方在(2022)鲁02民终5073号案子中,有限合伙人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将合伙比例无偿转让给同案被实行人,并延伸出资期限,具有逃债嫌疑,有违诚信,危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追加该有限合伙人为被实行人。

 (2)诉讼中向有限合伙人追责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清晰规则,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职责,债权人可据此将未届出资期限的有限合伙人列为一起被告,要求其承当职责,若法院支撑,可直接凭收效法律文书实行未届出资期限的有限合伙人。比方在(2018)浙01民初2243号案子中,法院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则,判决有限合伙人应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权人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有限合伙人关于合伙比例认缴期限未到不该承当职责的抗辩定见法院未予采纳。

 (3)执转破或请求合伙企业破产

 假如合伙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一十一条或《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则,请求合伙企业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有限合伙人应当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约束。当然,有限合伙人交纳的出资,债权人需与其他债权人平均分配。

2、改变出资期限的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改变出资期限的,可测验以下几种方法向其追责:

 (1)以歹意逃债为由请求改变、追加其为被实行人

 有限合伙人改变出资期限涉嫌躲避实行、歹意逃债的,比方进入实行程序后改变出资期限、未实行到期出资职责后改变出资期限等,债权人可据此请求改变、追加该有限合伙人为被实行人。但该景象与《实行规则》第十四条规则的未实行到期出资职责不符,能否被法院支撑具有不确认性。

 (2)经过诉讼中追责、执转破、请求破产等方法追责

 与未届出资期限所述景象相同,有限合伙人延伸出资期限的,债权人也可经过诉讼、执转破、请求破产等方法维权。详细参看前文所述,此处不再赘述。

3、有限合伙人减资

 假如请求实行的债款形成于减资之前,有限合伙人的减资行为显然是危害债权人的信任利益的,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在诉讼或实行程序可测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压服法官,要求有限合伙人按减资前的认缴出资金额承当职责。详细如下:

 (1)减资涉嫌躲避实行歹意逃债

 比方,已到出资期限但有限合伙人拖延交纳出资后减资,或许进入诉讼或实行程序后减资等。债权人能够减资行为涉嫌歹意逃债为由,请求法院确定有限合伙人以其减资前的认缴出资额承当职责。

 (2)以其减资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产业承当职责

 有限合伙人减资时从合伙企业获得产业的,可请求法院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退伙的规则,要求有限合伙人以其减资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产业及减资后认缴出资额之和承当职责。

4、转让合伙比例的有限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则,若有限合伙人在认缴期限到期前以转让比例方法退出合伙企业的,准则上,转让人关于合伙企业的债款不再承当职责,而是由受让人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当职责。若有限合伙人在认缴期限到期前转让部分合伙比例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按照各自的认缴出资额范围承当职责。需要说明的是,在认缴期限到期前,不管要求转让人仍是受让人承当职责,最好在诉讼中提出,究竟,债权人无法改变、追加认缴期限未到期有限合伙人为被实行人。

 若有限合伙人在认缴期限到期后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转让合伙比例的,或受让人的履约才能显着弱于转让人的,除要求受让人承当职责外,债权人能够转让行为涉嫌歹意逃债为由,请求法院确定转让人持续承当职责。

5、退伙的有限合伙人

 根据改变追加被实行人法定准则,债权人无法追加退伙合伙人为被实行人,只能另案起诉,若获得法院支撑,可凭收效法律文书实行退伙合伙人。

 若退伙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回产业的,债权人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则,要求其在取回产业范围内承当职责。若退伙有限合伙人未从合伙企业取回产业的,司法实践中,一般确定该退伙有限合伙人无需承当职责。若有限合伙人经过转让合伙比例方法退伙的,债权人可要求新入伙的合伙人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当职责。

 综上,合伙企业不能实行到期债款,除在实行程序中改变、追加合伙人为被实行人外,债权人还可经过在诉讼中将合伙人列为一起被告等方法向合伙人追责。债权人可根据案子情况,拟定符合其自身利益的诉讼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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