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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以案普法|婚前个人债款是否夫妻一起承当?

重庆收账公司以案普法|婚前个人债款是否夫妻一起承当?

 自古以来,民间便有“夫债妻偿”的说法,但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这种说法一定正确吗?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屡次从张某处告贷合计65万元,并约好了还款日期和利息。

2017年10月,徐某与妻子江某成婚。

2019年6月,徐某与江某离婚。

2014年12月到2019年6月,徐某或自己用现金归还本金,或通过自己银行账户转账还款,婚姻存续期间,偶然也通过江某的银行账户还款。

 因为徐某一直未将欠款还清,张某于2019年9月向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和江某一起承当剩下的本金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以为,徐某未依照约好的还款期限还款,归于违约行为,应依照两边约好和法律规则承当归还告贷本金以及利息的责任。徐某向张某告贷时,徐某与江某不是夫妻关系,虽后来徐某以江某的名义还款给张某,但江某否认该告贷是夫妻一起债款,张某无证据证明该告贷是徐某和江某的夫妻一起债款,也无证据证明该告贷用于徐某资金周转后,运营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告贷不是徐某和江某的夫妻一起债款。故江某不应承当归还告贷和利息的责任。

 综上所述,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徐某个人归还剩下的本金及利息,江某不需要承当还款义务。

 重庆收账公司法官提醒

由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依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夫债妻偿”的说法并非一定成立,而是有局限性的

 重庆收账公司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主张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明确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

夫妻个人债款是指夫妻约好为个人负担的债款或许一方从事无关家庭一起生活时所发生的债款。下列债款可以认定为个人债款: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款,即成婚之前一方或两边对外所欠的债款。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款,由个人担任归还。

2、两边约好由个人负担的债款,但以逃债为意图的在外。所谓“约好”,就是夫妻两边经商议后,就哪些债款由谁个人担任承当而达到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两边互为认可。但两边如果以逃债为意图的约好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赞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款。这种债款应由个人承当。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运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此种债款应由个人承当。

5、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款。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与高消费的文明、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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