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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认定夫妻一起债款或个人债款的景象重庆收账公司认定夫妻一起债款或个人债款的景象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财产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财产切割司法解说》”)第十七条“夫妻为一起生活或为实行抚育、奉养等责任所负债款,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离婚时应以夫妻一起财产清偿。”故,以下几种债款一般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1)夫妻为家庭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如购置一起生活用品所负的债款,购买、装修一起寓居的房子所负的债款,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款;(2)夫妻一方或两边为实行法定抚育责任所负的债款;(3)夫妻一方或两边为实行法定奉养责任所负的债款;(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两边的教育、训练费用所负的债款,如夫妻从事合理的文明、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款;(5)夫妻一起从事出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款;(6)夫妻协议约定为一起债款的债款。 重庆收账公司 根据夫妻一起债款的规范、《<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以及《离婚财产切割司法解说》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即使发生在婚内也被认定为个人债款:(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款(婚前举债用于婚后一起生活的在外);(2)夫妻两边约定由个人担负的债款,但以躲避债款为目的的在外。(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赞同,擅自资助没有抚育责任的人所负的债款;(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赞同,单独筹资从事出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款,且其收入确未用于一起生活的(一般指分居期间);(5)遗言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言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款为接受遗言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款;(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款;(7)债权人与夫妻一方约定由其个人所负的债款;(8)夫妻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一切,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夫妻一方所负的债款;(9)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当的债款,如一方因施行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款。 上述景象只是以用处论最终认定债款性质的规范,实际生活中(7)(8)两种景象几乎不存在。并且在《<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维护善意债权人及债权人不需要承当举证责任的前提下,都失去了意义,已不足为据。但在一些再审或抗诉案子中也有直接适用并改判的,如解学军诉邵俊、倪厚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