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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夫妻档”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责任?重庆收账公司“夫妻档”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乙公司屡次向甲公司购买油漆、固化剂、专用稀料等货物,合计货款为89,493元。乙公司付出货款43,989元后,经甲公司屡次催要,乙公司拒不付出剩余货款45,504元。甲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乙公司、乙公司股东马某某、陈某某付出货款45,504元。另查明,乙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某、陈某某均为乙公司的股东,且二人为夫妻关系。 法院审理 郓城法院经审理以为,乙公司屡次向甲公司购买油漆、固化剂、专用稀料等货物,两边当事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为两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好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45,504元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付出货款45,504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则,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要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许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三条规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责任。 乙公司于马某某、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立,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产业,且现有依据无法认定马某某、陈某某关于夫妻共同产业归属进行了约好,所以乙公司的悉数股权归于两边共同共有,即乙公司的悉数股权本质来源于同一产业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分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本质的单一性。因而,乙公司与一人公司在主体构成和标准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本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诉讼过程中,马某某、陈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本身产业独立于乙公司产业,应当承当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马某某、陈某某应对乙公司的案涉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因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马某某、陈某某付出货款45,504元的诉请事实清楚、依据的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定乙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甲公司货款45,504元,马某某、陈某某对此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重庆收账公司法官后语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要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许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资建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产业,在其未对夫妻共同产业归属进行约好的情况下,公司的悉数股权本质来源于同一产业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分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本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类型公司与一人公司在主体构成和标准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本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基于此,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则,将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本身产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本案中,马某某、陈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本身产业独立于乙公司产业,应当承当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马某某、陈某某应对乙公司的案涉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