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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第三人可否反于债款人的意思而代为实行?重庆收账公司第三人可否反于债款人的意思而代为实行? 第三人代债款人实行债款,一般情况下对债款人有利无害,债款人往往予以认可,但也会出现债款人回绝的破例景象。若第三人明知代为实行违反债款人的意思而为之,是否产生债款转让的效能呢?法令并无明文规定。 目前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认为,第三人自愿代为实行的认定应基于代实行现实是否产生,而无需考虑债款人的主观志愿。即只需第三人实际施行了代实行行为,即使债款人对此明确表示回绝,依然不影响代实行的成立和法令效果的产生,债款人不得主张债款转让不成立。另一种观念则认为,尽管第三人代为实行的行为对债款人有利,但债款人出于不肯欠情面或其他缘由未必愿意秉承第三人的情面,从而拥有贰言的权力。若第三人无视债款人的回绝,强行代为实行债款,则不产生债款转让的效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合同编了解与适用》一书中倾向认同第二种观念。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