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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多次典当时,典当次序决定清偿次序重庆收账公司多次典当时,典当次序决定清偿次序 典当人为债务人设立典当后,仍占有典当物并保留典当物的所有权,只有在典当权人要求完成权力时,才会导致典当物的权属改变。实践中或许呈现一个典当物上存在多个典当权人的状况。 《物权法》第199条规则:“同一产业向两个以上债务人典当的,拍卖、变卖典当产业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则清偿:(一)典当权已挂号的,依照挂号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照债务份额清偿;(二)典当权已挂号的先于未挂号的受偿;(三)典当权未挂号的,依照债务份额清偿。”根据《物权法》的规则,典当挂号既有典当权设立的效能,也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但不管典当挂号的效能如何,通过挂号的典当权具有最强的优先受偿性。经挂号的典当权人能够作为第一顺位的典当权人,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通过拍卖、变卖或协议折价的方法首先完成自身的担保权力。 别的,假如某典当顺位在后的典当权人享有的债务先到期,该典当权人能够要求完成典当权力,正如《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所规则的:“同一产业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挂号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完成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完成担保物权。”但完成的规模局限于典当产业除去其担保的顺位在前的典当权人担保的债务,对完成担保物权后的剩下产业,其他典当权人能够进行提存,待其享有的主债务到期时就提存部分建议完成担保物权。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