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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如何确定债款人是否失去了对全部债款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呢?

重庆收账公司如何确定债款人是否失去了对全部债款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呢?

1、假如债款人没有明晰表明赞同实行剩下告贷的偿还责任,两边亦未达到还款协议,不能确定债款人抛弃对全部债款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433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关于金色阳光公司偿还300万元的行为能否引起本案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赞同实行责任的意思表明或许自愿实行责任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关于上述规定中“作出赞同实行责任的意思表明"应作严格解释,即债款人应当明晰表明抛弃时效利益,赞同实行剩下的还款责任,如达到还款协议、签定债权确认书等。根据本案现实,金色阳光公司并未明晰表明赞同实行剩下告贷的偿还责任,两边亦未达到还款协议。故原审判定确定不能将金色阳光公司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偿还300万元的行为确定为该公司抛弃对全部债款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并无不当。”

当然,关于这个问题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观念,认为债款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进行部分清偿,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债款人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回绝实行债款。

2、假如债款人作出赞同实行债款的意思表明或自愿实行债款的,不能事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但债款人的意思表明必须明晰、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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