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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保全根据及特殊性重庆收账公司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保全根据及特殊性 在诉讼保全阶段,由法院通知该次债务人不得对债务人直接实行,若其乐意实行,则需以向法院“提存”方法清偿债务。根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说》(2022批改,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说》”)第159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意保全请求,但对别人有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能够依债务人的申请裁定该别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别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资产或许价款。”保全第三人债务与一般的诉讼保全比较,具有特殊性。首要,保全债务人对别人债务程序触及三方主体即申请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而其他保全仅触及二方主体即申请人和债务人;其次,与其他诉讼保全比较,其他诉讼保全能够直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许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但保全第三人债务程序则不能直接对次债务人采取保全办法,而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实行不得向债务人清偿的帮忙责任;最后,保全第三人程序赋予了次债务人异议权,其目的在于保护次债务人合法权益,并平衡三方的利益冲突。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