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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保全根据及特殊性

重庆收账公司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保全根据及特殊性

 在诉讼保全阶段,由法院通知该次债务人不得对债务人直接实行,若其乐意实行,则需以向法院“提存”方法清偿债务。根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说》(2022批改,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说》”)第159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意保全请求,但对别人有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能够依债务人的申请裁定该别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别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资产或许价款。”保全第三人债务与一般的诉讼保全比较,具有特殊性。首要,保全债务人对别人债务程序触及三方主体即申请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而其他保全仅触及二方主体即申请人和债务人;其次,与其他诉讼保全比较,其他诉讼保全能够直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许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但保全第三人债务程序则不能直接对次债务人采取保全办法,而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实行不得向债务人清偿的帮忙责任;最后,保全第三人程序赋予了次债务人异议权,其目的在于保护次债务人合法权益,并平衡三方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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