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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解答公司改变法人代表仍需承当前手债款

重庆收债公司解答公司改变法人代表仍需承当前手债款

 公司前法人代表以展开公司事务为由向他人告贷,公司法人代表改变后是否需求归还该债款?冯某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借单》恳求房地产公司归还告贷,房地产公司以《借单》是冯某和公司前法人代表黄某歹意串通为牟取不法利益而伪造为由,回绝归还债款。近日,江门中院经审理对该起民间假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定,判定房地产公司向冯某归还债款。

 公司前法人代表告贷150万后改变法人代表否定债款

2009年,冯某经人介绍与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黄某相识。后黄某以房地产公司因展开招商事务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0年期间分两次向冯某共告贷120万元并出具了借单。2011年4月,房地产公司再次向冯某告贷30万元,该公司重新出具借单给冯某,《借单》载明公司现共借到冯某150万元,该告贷用于公司招商开发等费用,并以公司土地项目作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房地产公司没有依约清偿告贷,冯某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房地产公司归还债款150万。

 房地产公司以为冯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款联系,该《借单》是冯某与黄某歹意串通、为牟取不法利益而伪造的,黄某并没有将款项交给房地产公司入账,冯某供给的盖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借单》,仅仅黄某个人乱用其持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便利私行作出的行为,且2013年公司已改变股东,黄某不再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某与冯某的告贷行为归于其个人行文,与公司无关。因而应当由黄某承当还款职责。

 告贷联系是否受法人改变影响?

 江门中院经审理以为,《借单》是证明当事人两边存在假贷合意和假贷联系实践产生的直接依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该《借单》加盖了房地产公司的印章,并其内容也明确载明是房地产公司因项目开发需求资金而向冯某告贷,黄某仅仅作为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告贷经手人签名确认,公司改变法人代表不影响债款清偿。至于该笔告贷是否入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的账户,这归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房地产公司否定涉案《借单》的真实性,并抗辩冯某未实践向其交付告贷,但直至判定前,房地产公司仍未能供给任何依据证明其建议,亦不能对其未实践收到告贷而又不回收《借单》作出合理解说。故房地产公司理应向冯某归还债款150万。

 法官说法:公司改变法人代表后前法人代表代表公司所负债款仍需承当

 以公司名义借款归于公司债款,法人、公司名称等信息的改变不影响公司债款的承当,与个人没有直接联系,仍由公司承当归还职责。房地产公司告贷在前,改变法人代表在后,前法人代表的债款应由公司承当,因而判定房地产公司应向冯某清偿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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