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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股东以不承担公司债款为一般原则重庆收账公司股东以不承担公司债款为一般原则 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的最大不同即在于公司是法令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它以其本身的工业独立地承担责任而不累及其股东。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则,公司归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工业,享有其工业权并以其悉数工业对公司的债款承担责任。其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除对公司的出资外,不必对公司的债款担任。从另一角度来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就公司的工业恳求归还,一般不得向公司股东恳求偿付,不管是合同债款还是侵权债款。 虽然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因降低了股东的出资危险能够招引个人出资者、调集社会资本,然后必定程度上推进社会经济的开展。但物极必反,从另一角度来说,该原则在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不免会被用来恶意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以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则了许多情形,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款承担连带责任。其间,关于公司的品格否定内容中需侧重的是公司品格否定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根据特定的法令现实突破股东对公司债款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此刻断定只是束缚该诉讼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断定,不影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