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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工业的规则》重庆收账公司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工业的规则》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正为: “对拟拍卖的工业,人民法院可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点评组织进行价格点评。关于工业价值较低或许价格按照一般方法简单承认的,可以不进行点评。” 2.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将第八条修正为: “拍卖应当承认保存价。 拍卖工业通过点评的,点点评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存价;未作点评的,保存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承认,并应当咨询有关当事人的定见。 假设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下降保存价,但每次下降的数额不得超越前次保存价的百分之二十。” 4.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引用的“第十九条”修正为“第十六条”。 5.将第二十九条修正为: “不动产、动产或许其他工业权拍卖成交或许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工业权自拍卖成交或许抵债裁决送达买受人或许接受人时起转移。” 6.条文次第作相应调整。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