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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账公司债款重组税会适用规模

重庆要账公司债款重组税会适用规模

对于债款重组适用规模,我们掌握一个“总原则”和“细则”即可,重庆要账公司下面来做具体介绍:

※1. 总原则:经法院裁决进行债款重整并按继续经营进行管帐核算的,适用本原则。

 但需要留意的是债款人破产清算期间进行的债款重组不属于本原则标准的规模,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清算有关管帐规则进行处理。

※2. 细则:对于契合本原则界说的债款重组,应当依照本原则进行管帐处理,但下列各项不属于本原则标准规模:

*(1)债款重组中涉及的债款、重组债款、债款、重组债款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CAS22、CAS37等金融工具原则。

*(2)经过债款重组构成企业兼并的,适用CAS20企业兼并原则。

*(3)债款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管帐处理规则,债款人和债款人不确认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债款重组相关损益。景象包括:

A. 债款人直接或直接对债款人持股,或者债款人直接或直接对债款人持股,且持股方以股东身份进行债款重组。

B. 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债款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款重组的交易本质是债款人或债款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

 例如,甲公司是乙公司股东,为了弥补乙公司临时性经营现金流短缺,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0万元无息告贷,并约定于6个月后回收。告贷期满时,尽管乙公司具有足够的现金流,甲公司依然决议革除乙公司部分本金还款义务,仅回收200万元告贷。在此项交易中,如果甲公司不以股东身份而是以商场交易者身份参加交易,在乙公司具有足够偿债才能的情况下不会革除其部分本金。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性交易,不确认债款重组相关损益。

本文由重庆要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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