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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 | 合同中约好的定金与确保金的差异成都收账公司 | 合同中约好的定金与确保金的差异 近日,有企业咨询: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有的合同中约好一方需交纳“定金”,而有的合同中约好需交纳“确保金”,两者在合同实际实行中效能有何不同? 定金,根据《民法典》第586条、587条等相关条文的规定,指的是合同两边在缔结合同之初,事先约好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意图金钱来担保合同的正常实行,合同两边能够自行约好定金的具体数额,但不能高于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对于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需要经过书面方式缔结,且需在合同中对定金的交付方式、期限等进行约好,定金合同以当事人实在支付定金为收效条件。当合同实行完毕后,定金能够根据当事人志愿用来抵扣价款或是返还给当事人。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假如定金支付方由违反合同约好的行为,则损失定金返还请求权;如定金接收方有违反合同约好的行为,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确保金,仅在《政府采购法施行法令》《招标招标法施行法令》中对招标招标确保金有相关规定,而在《民法典》中对确保金无明确规定。故确保金的具体作用应根据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来建立,如一般租借合同中的履约确保金是以确保确保债务实行为意图,交付金钱于债务人占有的一种担保办法。而在信贷领域,通常确保金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方(如融资性担保组织)提供,由银行占有的,在债务人无法按约偿还告贷的情况下以确保金实现质权,主要起到担保债务受偿的作用。 成都收账公司 两者的主要差异 (1)性质不同 “定金”属于典型担保,在法令中有明文规定;“确保金”应属于非典型担保,除对招招标合同有相关法令规定外,一般合同中约好的确保金属于“买卖惯例”,法令中没有明确规定。 (2)金额约束不同 “定金”根据法令规定,其金额不能高于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有超出部分,则该部分不能得到法令的支持;而确保金的金额则没有20%合同标的额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好自在调整。 (3)违约结果不同 就“定金”而言,无论合同哪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都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扣除交付的定金/返还对方双倍金额的定金);而关于“确保金”在一方违约后的处置方式则应根据合同具体约好而定,且若没有明确规定,则无需如“定金”的规定一般返还双倍的金额。 (4)适用范围不同 “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其能够适用于各类合同中;而“确保金”虽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大多适用于各类租借合同中。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