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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保证金担保的性质

成都收账公司保证金担保的性质 

《担保法司法解释》将保证金规矩于第四部分“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中的“动产质押”之中,说明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者是将保证金质押作为动产质押的一种来规矩的。动产质押以转移占有,即交付为质押建立要件。因此该司法解释规矩,保证金特定化并移送占有为质押建立前提。移送占有比较容易理解,何谓“特定化”呢?理论上,根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以讲物划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种类物是指以种类、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认,不需详细指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之所以如此规矩,盖由于担保物必须为特定物。 

成都收账公司钱银是作为法定付出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誉性和高度流转性三大特点。学者论及的钱银物权法规矩主要是“占有即一切”规矩,也有学者称为“一切与占有一致准则”,是指钱银在占有与一切关系上,钱银的一切者与占有者一致。依照通说,民法之所以确认该准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原因:榜首,钱银作为高度替代性的流转物,在流转过程中,完全湮灭其个性,底子无法辨别。第二,钱银的购买力,并非基于作为钱银的物质资料的价值,而是因国家的强制力以及社会的信任。因而不管钱银取得原因如何,均认为其为钱银价值之归属。第三,如果钱银占有与一切可以分离,则买卖者在承受钱银之际,势必逐一调查交付钱银之人(占有人)是否具有一切权,如此人人惮于承受钱银,钱银的流转机能将丧失殆尽,严重危害买卖安全。《物权法》并未直接对钱银一切权及其法令规矩进行详细规矩,而《担保法司法解释》显然是将特定化的金钱作为一般动产来对待的,这显然不符合民法通说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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