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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追债公司供认调解协议效能重庆追债公司供认调解协议效能 对债务清偿过程中构成的调解协议由法院进行司法供认,取得与收效判定平等的法令效能,绕开繁琐的诉讼程序直接执行债务清偿。 法令依据:《公民调解法》、《若干意见》 两个法令文件的出台,给非诉讼解决债务问题提供了可能,但也对企业及个人的债务债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于自己的债官僚及时行使,实时查看债务归还进展,关于久拖不决的,要及时宣告书面的催款函。 关于债务清收难度的的单位和个人,要多洽谈,及时构成书面的债务调解协议,因为根据新《公民调解法》到达书面的调解协议一般认定为书面民事合同性质,对两头均有约束力。 及时恳求法院对书面调解协议进行司法供认。 《若干意见》明确,法院供认调解书的法令效能,最大的打破和亮点在于供认了依法到达和法院供认的调解文书的强制执行效能。也就是说,法院供认后的调解协议守约方可以在对方不实行调解协议后,有权不经诉讼而直接恳求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 可是,调解文书进行法院司法供认的程序须符合要求。 《若干意见》中关于调解协议的司法供认规定了具体、具体的供认程序和要求,比如: 调解协议两头可以对调解中到达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公民法院恳求供认其效能; 公民法院将参阅诉讼简易程序对两头当事人是否了解所到达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结果,是否乐意由公民法院经过司法供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能等予以供认; 供认调解协议效能的决议送达两头当事人后产生法令效能,一方当事人回绝实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恳求公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由重庆追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