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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帐公司同一债权人负有数项债款时的清偿抵充次序问题重庆收帐公司同一债权人负有数项债款时的清偿抵充次序问题 债款人对同一债权人担负的数项债款品种相同,债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的,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由债款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实行的债款。 债款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实行已经到期的债款;数项债款均到期的,优先实行对债权人缺少担保或许担保最少的债款;均无担保或许担保持平的,优先实行债款人担负较重的债款;担负相同的,依照债款到期的先后次序实行;到期时刻相同的,依照债款份额实行。 对应原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重庆收帐公司第二十条 债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品种的悉数债款,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款;几项债款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少担保或许担保数额最少的债款;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款担负较重的债款;担负相同的,依照债款到期的先后次序抵充;到期时刻相同的,按份额抵充。可是,债权人与债款人对清偿的债款或许清偿抵充次序有约好的在外。 一、对比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民法典第560条归于实质性修订条款,要求信贷从业人员必需要把握的条款 二、民法典560条款的适用,首要的条件是要求债款人对同一债权人担负数项债款。 二、债款人对同一债权人担负的数项债款品种相同,如果债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的,依照如下次序: 1、两边之间对此有约好的从约好; 2、两边之间没有约好的,由债款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实行的债款。 3、两边之间没有约好,且债款人在清偿时未作指定的: (1)应当优先实行已经到期的债款; (2)数项债款均到期的,优先实行对债权人缺少担保或许担保最少的债款; (3)均无担保或许担保持平的,优先实行债款人担负较重的债款; (4)担负相同的,依照债款到期的先后次序实行; (5)到期时刻相同的,依照债款份额实行。 本文由重庆收帐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