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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账公司预付运费条款给承运人带来的危险及对策重庆要账公司预付运费条款给承运人带来的危险及对策 预付运费是指,租船人(付费人)最迟应于货品装船且船东已签发的提单交给给他之前,付出运费给承运人。但在实务中,因为多方面的原因,租船合同中有关预付运费的条款不能按期执行,而或许是在提单签发后的若干日内才付出运费,由此或许给承运人带来危险。 货品装船后或许根据某种原因形成所装货品灭失,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的约好,而租船人(付费人)又刚巧没有付出运费的话,那么,按常规承运人无权索要运费。对此,承运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在合同中约好:“货品装船后,无论货品和/或船只灭失与否,租船人均应百分之百地付出运费给承运人。” 在实务中,与船东签定运送合同,负有付出运费义务的租船人与该船所装货品的所有人——好心提单的持有人常常并非同一人,关于好心提单持有人而言,提单是好心提单持有人与船东之间合同关系的仅有依据,提单内容将作为最终依据,对承运人有约束力。因而,倘若该提单上注明预付运费(即运费已付)的话,既使租船人(付费人)违反租船合同的约好,未能按期付出运费,承运人也无权凭此对抗提单持有人,而对船上所装货品行使留置权。因而,为避免危险,承运人不仅应尽或许地缩短运费的付出时间,而且应与信誉好、实力强的租船人(大的货主或货运代理人)签定租船合同,以防上当受骗。 本文由重庆要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