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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欺诈方法借钱又拒绝还钱:欺诈罪重庆收债公司欺诈方法借钱又拒绝还钱:欺诈罪 事例: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求资金的现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告贷,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合作资金231.91万元私自移用给罗某。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兴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告贷悉数用于归还其他债款和赌博。法院以欺诈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 “借钱不还”型欺诈,即假贷式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构现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办法,通过假贷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欺诈方法。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欺诈公私财物,依据数额的巨细,别离可处3年以下、3年至10年、10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