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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以发布债款催收布告的方法进行债款转让及催收的告诉,可溯及至受让原债款银行最高院:以发布债款催收布告的方法进行债款转让及催收的告诉,可溯及至受让原债款银行 裁判要旨 成都债务催收浅析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审理触及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收买、办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构成的财物的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条规则,作出的《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以发布债款催收布告的方法进行债款转让及催收的告诉,可溯及至受让原债款银行债款之日并发生诉讼时效中止效能的规则,应仅适用于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收买、办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构成的财物的状况。 事例索引 《秦皇岛信达财物资讯有限公司、冀中动力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假贷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1655号】 争议焦点 以发布债款催收布告的方法进行债款转让及催收的告诉,可溯及至受让原债款银行债款之日的规则,是否仅适用于金融财物办理公司? 裁判意见 最高院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收买、办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构成的财物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二条规则:“本规则仅适用于审理触及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收买、办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构成的财物的有关案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收买、处置银行不良财物有关问题的补充告诉》第一条规则:“国有商业银行(包含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财物办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许金融财物办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款转让方法处置不良财物的,能够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则。”《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条例》第二条规则:“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议设立的收买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办理和处置因收买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构成的财物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依据上述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审理触及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收买、办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构成的财物的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条规则,作出的《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以发布债款催收布告的方法进行债款转让及催收的告诉,可溯及至受让原债款银行债款之日并发生诉讼时效中止效能的规则,应仅适用于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收买、办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构成的财物的状况。因为国信公司不是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故其发布债款转让告诉暨债款催收布告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诉讼时效中止的效能溯及至受让原债款银行债款之日的规则的适用条件。因2008年10月1日石家庄市商业银行与国信公司发布债款催收布告时,现已超越井陉矿业集团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满之日即2007年1月4日。故,在债款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状况下,国信公司将案涉两笔债款转让给中国长城财物办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并发布联合催收布告,中国长城财物办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又将案涉两笔债款转让给秦皇岛信达公司并发布联合催收布告,亦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