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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成都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令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意图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完成刑事诉讼赏罚违法、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确保。

()侦办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则:对刑事案子的侦办、拘留、履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担任;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承受理案子的侦办、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担任;审判由人民法院担任。除法令特别规则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集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令的有关规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则:人民法院按照法令规则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按照法令规则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干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承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陈述作业。

()分工担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担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准确有效地履行法令。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取得辩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则,人民法院审判案子,被告人有权取得辩解,人民法院有义务确保被告人取得辩解。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解权外,还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解人。被告人的辩解权,公诉案子自案子移送检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子的被告人能够随时托付辩解人。

()未经人民法院判定,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即确认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具有法定景象不予追查刑事责任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则,法定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景象包括: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不认为是违法的;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革除刑罚的;按照刑法告知才处理的违法,没有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令规则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

本文由成都刑事诉讼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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