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刑事诉讼浅析法院是否可以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成都刑事诉讼浅析法院是否可以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 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作为刑事被告由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由于该案在我国首开法院作为刑事被告的先例,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本文主要从法则规范以及法理的视点评论我国法院能否成为刑事被告。 ▌一、依照现有法则规范法院可以成为刑事被告 在法治国家,法院是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法院作为独立的公法人主体,有着影响诉讼当事人权益的公权力[2],也有自身的利益需求[3], 由于原则的缝隙或许是缺点,以及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运用公权力牟取自身利益或许危害诉讼当事人利益及社会利益,甚至是做出符合刑事法则所规矩的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都是有或许的。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难免会呈现差错,在民事活动中也难免会与他人产生纠纷,前者可以经过审级制 度、审判监督原则和国家赔偿原则得到救助,而后者也可以经过民事诉讼得到救助。那么依照我国现有法则规矩,假如法院施行了违法行为,法院可否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呢? (一)法院可以成为刑事法则中的违法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安排法》规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9条规矩:“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 员若干人组成。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第20条规矩:“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区域、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树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断定和判决便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断定和判决。”第24条规矩:“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 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求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第27条:”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 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求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第29条规矩:”专门人 民法院的安排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矩。“第31条规矩:”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求设的审判庭。“由此可见各级法院下设的法庭是法院内部安排,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及审判人员等组成的各级人民法院是独立的国家机关,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具有普世性的法治原则,依照该项原则的要求,只有符合法则规矩的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被确定为违法,只有法则明文规矩的违法主体才承当刑法上的法则职责。作为一个安排与单个的自然人有着许多的不同,对安排的违法确定与单个自然人的违法确定也有很大的差异。我国现行刑法法则体系 承认单位违法,并积累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关于单位违法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我国现行刑法的第4章专门规矩了单位违法,其间第30条规矩:“公司、企业、工作 单位、机关、集体施行的危害社会的行动,法则规矩为单位违法的,应当负刑事职责。”第31条规矩:“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则还有规矩的,依照规矩。”其间机关是指国家机关,法院是我国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依照我国刑法 的规矩,从文字和逻辑上没有把司法机关的违法打扫在刑事惩罚之外。[4]此外在刑法分则中规矩了多项单位违法的罪名,除了有特别规矩必须由某类单位的行为 构成的罪名以外,其他笼统规矩了“单位”违法处分条款的法院作为“单位”都或许冒犯。由此可见依照现行刑法,法院可以成为法则所规矩的违法主体。 本文由成都刑事诉讼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