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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拘捕或拘捕后需求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避免其躲避侦办、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许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拘押或暂时免除其拘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一般对犯罪较轻,不需求拘留、拘捕,但需求对其举动自在作一定约束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实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纳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实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许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实行保证责任;(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在未受到约束;(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责任及不实行责任的法律结果 保证人应当实行以下责任:(一)监督被保证人恪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则;(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产生或许现已产生违背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则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实行机关陈述。被保证人有违背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则的行为,保证人未实行保证责任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责任及违背责任的法律结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则:(一)未经实行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产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实行机关陈述;(三)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搅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案子状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恪守以下一项或许多项规则:(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许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驭证件交实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两款规则,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许悉数保证金,并且差异景象,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从头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许监视居住、予以拘捕。对违背取保候审规则,需求予以拘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