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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债务催收告诉是怎样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会革除确保职责成都债务催收告诉是怎样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会革除确保职责 阅览提示:债务人(银行)未能在确保期间内向确保人建议权力,将产生确保职责革除的法律作用。实践中债务人(银行)一般是经过邮递送达的方法向确保人建议权力,这就涉及送达地址的承认问题。关于法人主体,工商注册挂号的住所地具有对外公示的作用,如无特别约好或许确保人可以证明债务人(银行)明知确保人未在挂号的住所地办公的现实,债务人(银行)向该地址寄送邮件的行为可以证明向确保人建议了权力,确保人不能仅以邮递地址错误为由建议革除担保职责。 裁判要旨 债务人以特快专递的方法向确保人寄送了《担保人实行担保职责告诉书》,确保人建议公司地址已改变,但未能证明债务人对改变地址的现实知情,且未在工商部门改变地址,应认定债务人向旧地址寄送邮件的行为构成在确保期间内向确保人建议权力,确保职责不该革除。
案情简介 1、2011年10月18日,告贷人张某1(甲方)、出借人张某2(乙方)、运辉公司(丙方)共同签订了《告贷合同》,告贷金额650万元,运辉公司供给连带职责确保担保。 2、2011年10月18日,运辉公司向出借人张某2出具承诺书,载明该告贷用处为用于运辉公司此前在工行重庆大渡口支行的转贷,完成转到手续后即可偿还650万元告贷。 3、2012年3月28日,张某2向运辉公司出具《担保人实行担保职责告诉书》,载明:650万元告贷已于2011年11月2日逾期,要求实行担保职责。该告诉书当日经过EMS邮递至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一村40号,但无人签收。 4、另查明,运辉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一村40号,至一审开庭未办理改变挂号。 5、一审:原告张某2申述被告运辉公司,要求承当确保担保职责,运辉公司辩称其已改变办公地址,张某2对此知情,故张某2向原办公地址寄送催收告诉书,应视为运辉公司抛弃建议确保职责。重庆市五中院认为运辉公司向原地址寄送催收告诉的行为应视为向确保人建议了权力,判定运辉公司应承当担保职责。 6、二审:运辉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诉称张某2向原办公地址寄送催款告诉书的因认定未在确保期间内建议权力,故不该承当担保职责。重庆市高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债务人在确保期间内向确保人的原办公地址寄送催收告诉书,是否可认定向确保人建议了权力。重庆市高院首先认定案涉合同并未明确约好确保期间,故确保期间应为6个月。其次,债务人在确保期间内以特快专递方法向确保人的工商注册地址寄送了《担保人实行担保职责告诉书》。虽然确保人建议其已改变办公地址,但由于未办理工商改变,且没有依据证明债务人对确保人改变办公地址的现实知情。故应认定债务人在确保期间内向确保人建议了权力,确保人仍应承当确保职责。 本文由成都债务催收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