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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债务催收​确保人优先追偿权法

成都债务催收确保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确保人在承当确保职责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力。在一般情况下,确保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务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别情况下,确保人也能够预先行使迫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子后,债务人未申报债务的,确保人能够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成都债务催收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确保人仍对债务人负有确保清偿的责任。如果确保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切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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