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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诉讼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义务成都刑事诉讼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1、公诉案子自案子移交审查申述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自诉案子的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审查申述的案子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 2、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许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子移交审查申述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子,决议不申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申述决议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假如不服,可以自收到决议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述,请求提起公诉。 成都刑事诉讼律师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议奉告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保持不申述决议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述。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述,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